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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九条新规”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9
 

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水电气等不得擅自加收费用……广东省物价局7日正式出台“九条新规”,旨在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新规从7月1日起实行,原1997年版同时废止。 

    此次颁布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针对当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在新建商品房交易、产权转移等方面的价格行为责任和义务,其中“九条新规”分别为: 

    一是明确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二是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明码标价制度。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销售价格的,也应当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与此同时,公示内容还增加了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以及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等。 

    三是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四是规定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之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五是规定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该商品房项目房地产权属证明之后,方可向购房者代收相关费用。 

    六是明确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收费,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七是规定经营者必须切实兑现销售时的价格承诺。 

    八是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水、电、气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加收费用。 

    九是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和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广东省物价局将在近期组织一次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该局要求各地要尽快组织开展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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