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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规:在售商品房须“明码标价”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9
 

江苏省南京市日前出台新规:商品住房在销售时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在销售时必须在销售场所和政府网站上进行价格公示,并必须做到两者一致。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突破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如需变更必须要经过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近期,南京房价持续攀升。据最新统计,4月份,南京普通住宅价格同比涨幅高达11.5%,涨幅创两年来的新高。目前南京市中心一级地段已难见新开发的商品住宅,而次中心二级地段的普通住房均价,已由去年4月份的每平方米6800元左右,涨到现在的8500元左右。

  为稳定商品住房价格,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南京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新项目必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按套核定的销售价格之内进行销售;老项目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并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一套一价”进行销售。

  南京市将继续严控各类房产的利润率,维护住房保障家庭的利益。同时,南京市将强化对房地产市场价格、交易、税收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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