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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协议、约定、合同被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和交往中广泛运用,但也有许多人基于诚信或侥幸,只是口头约定事项,没有留下书面材料,最终发生纠纷,惹上官司。日前,山东海阳法院就调解审结了这样一起装修楼房欠款纠纷案。
2005年春,小马和小孙为结婚而买房进行装修,经联系找到了于某,双方口头约定了有关材料、质量、人工费等事项。2005年6月,于某按约完工,向小马讨要剩余的材料费及人工费10443元。双方对1213元的材料费没有争议,对人工费却各执一词,于某认为当初约定人工费每天40元,小马则否认。几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于某将小马及小孙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审理中,于某提供了由小马签字的预算表,预算表中明确写明人工费每天40元。小马辩解自己签字仅是对预算的认可,但并没有认可每天40元工钱,而根据实际情况,自己还欠于某工、料费5000元,并提供了双方事后协商的通话记录。在录音中,双方对所欠工料款数额各有主张,于某并没有明确认可欠款为5000元。于某则申请法院委托物价部门对装修部分进行了鉴定。双方为了找到对各自有利的证据可谓煞费心机,在法庭上也是针锋相对。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装修楼房的事实存在,就人工费的问题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在法庭的主持下,案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马当日一次性付给于某各项费用8500元。在此,笔者告诫读者,在日常事务中一定要签定有关的协议,留下书面证据,以免以后发生纠纷无证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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