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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0月起施行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4
 

变相无证售房每套最高罚5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交易形态日益丰富,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集中反映在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售房款,房地产中介机构占压、挪用群众房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这些新情况,本市出台了一项新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昨天,记者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获悉,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天津将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住宅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的监管制度。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施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的服务。每一套房屋的买卖在网上都可以有证可查。

条例规定,本市将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与购房人签订合同的结果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凡发生钱款收受行为,且钱款收受行为所指向的标的物属于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的,都属于无证售房行为。为了杜绝这一行为,本市明确规定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无证售房活动,对无证售房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新条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行为有了进一步的明确: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都属于违规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条例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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