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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发布消费警示 定金与订金要分清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5
 

  商报讯昨日,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今年第6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要谨慎,同时要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目前,在一些商品的交易过程中,特别是对于商品房、家具、轿车等大件商品,有的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先支付一部分价款,但是这部分价款属于何种性质,大多数消费者并不太在意。多数消费者认为,先支付的这部分价款无论属于何种性质,在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均能要求经营者返还。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消费者在自身不履行合同约定债务的情况下,是不能要求经营者返还定金的。

  此外,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常看到合同中将“定金”写为“订金”。其实“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给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只能看作一种预付款,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订金应予以返还,但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

  有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和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要认真仔细,同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还应明确预先给付行为的性质,认真核对合同中是“定金”还是“订金”。

  作者:记者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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