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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室内装修期禁不得营业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9
 

21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主体,将现行《条例》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统一改为“卫生行政部门”。送审稿还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方式,明确公共场所是“对公众开放、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的经营性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要点

五类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对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候车(机、船)场所等五类重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安全保障措施及相关资料;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共场所装修期间禁营业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场所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方可营业。如果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在整体装饰装修期间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使非装饰装修区域受到影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装修后空气质量未经检测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开展经营活动的。飞机和出租车内禁止吸烟

“营运出租车、公共电汽车、封闭式空调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吸烟区以外的候车(机、船)场所禁止吸烟。”这是《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明确规定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禁止吸烟区不得放置吸烟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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