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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10起实施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5
 

东北消息,电 10月1日起,《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私拆滥改、破坏房屋安全者最高罚款1万元。受邻居装修侵害可向法院起诉。

  记者从哈市房产住宅局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哈市住宅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居民在装修过程中自行拆改房屋结构的情况日渐增多,其中有不少拆改行为已经对房屋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据统计,哈市房产监察部门每年查处的严重私拆滥改案件达500多起。由于以往哈市房屋安全立法一直是空白,有关部门在执法中缺少具体法律依据,对破坏房屋安全者处罚力度不足。《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从起草到出台历经3年,修改补充10多次,正式实施后将对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居民居住安全和公共利益起到应有作用。

  明确了哪些不能拆

  《办法》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和安全性,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除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行政许可的改建、扩建工程外,不得有下列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拆改行为:拆除基础、梁、柱;拆改混凝土剪力墙;挖掘室内地面,扩建地下室;拆除连接阳台起抗倾覆作用的墙体;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墙体;其它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对未经批准、备案,擅自进行以上拆改房屋行为的,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拆改前要办手续

  《办法》规定,不属于承重结构的间隔墙不需办理房屋拆改审批(备案)手续。除此之外,房屋所有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需要对房屋相关承重结构拆改,必须到哈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道里区新阳路296号二楼)房产住宅局窗口办理房屋拆改审批(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房屋拆改申请表及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公有房屋承租证、产权单位同意意见;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涉及保护建筑、历史建筑或者房屋外立面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同意意见;涉及临街建筑物的,应当提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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