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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吉首:将执行私房装修税征收办法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8
 

2007年10月1日起,吉首市地方税务局将执行私房装修税征收办法,按装修款3.3%综合征收率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代征,其中营业税3%,其他地方税0.3%。

  据了解,私房装修税的征收对象,指新开工及尚未完工的装修工程,由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负责从事装修工程的纳税人代征代收,吉首市内的私房都要按规定缴纳房屋装修税。对能准确提供装修款额的纳税人,可按实际装修支出款额计征,对不能准确提供装修支出款额或装修支出款额明显偏低的,由代征单位按不低于地税部门核定的最低计税额进行核定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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