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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老百姓究竟能够从中得到多少实惠呢?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针对《物权法》中有关“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相关条款,内蒙古元信律师事务所马小峰律师说:“长期以来,我国强调的是对‘公共财产’,即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此次《物权法》的实施表明公私财产保护不存在谁主谁辅,而是得到平等地位的保护,让老百姓更有财产的安全感。”
野蛮拆迁受法律制裁
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城区的很多房屋和土地都面临着拆迁,针对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不少市民都担心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马小峰律师说:“《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用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用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用人的居住条件。第43条规定,违反法定权限拆迁行为属于无权、违法、无效的行为,因此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或者无权拆迁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
《物权法》中“以登记为准”可谓物权法确立的一大原则。 家住呼和浩特市兴安南路自来水公司家属区的苏女士说:“几年前,我给了我公公3万元把他的一套房子买了下来,当时有很多人作证,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子一直由公公住着。去年,公公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我买房在先,从法律范畴讲这套房子还属于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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