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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定做的家具上刻上了自己的名号,木匠王某被诉至法院。日前,密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判决王某赔偿定做人损失3000元。
去年6月中旬,侯某雇用王某打造一套红木家具。今年4月1日,王某将家具交付侯某使用。侯某在移动家具时发现,王某在一些家具底部私自刻上了“丙戌息庐制”、“王息庐制”字样(“息庐”是王某艺名)。侯某随后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家具贬值损失1.5万元。
庭审中,王某不否认曾在制作的家具上私自署名,但坚持认为自己有权在家具上署名。
法院认为,刻字并非家具制作的组成部分,王某未经侯某许可,在家具上刻字不妥,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适当的赔偿。法院参照家具的材质、制作价款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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