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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阳光照亮我们和谐社会之路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4
 

物权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许多人期待已久的时刻。这部法律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将2004年确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演变为制度安排,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同时,物权法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诸多既有制度予以确认,有利于让人们尽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

    物权法的正式施行,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人类的文明史正包括了物权的发展史,人类最朴素的物权意识所衍生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伴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物权是最为基本的人权,保障物权就是保障人权。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失去物权保障的社会,将是一个失去人格尊严的社会;失去了物权之基,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无从谈起。

    历史的经验同样明示:保障物权不但可增值社会财富,还可增进社会和谐;物权既关系财富的所有,又关系财富的分配;一个物权良善的社会,必是一个鼓励创造的社会,同时还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社会之公平正义,不在于绝对地平分财富,而是要创造均等发展的机会。一个起点公平的社会才不会在财富的分配上失去最为基本的平衡,保障物权正是保障人们公平地创造和分享社会发展与社会财富的权利;只有公民真正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均衡发展的社会才有了一个最为可靠的前提。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权力将变得无所作为,而是它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这个社会基石之上;这样做并不是混乱了社会,而是发育和健全了社会。

    物权觉醒的社会更珍视社会程序的建设。当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创造并分享财富之时,自下而上的社会建设,理性、宽容的文化精神,便有了一个可以根植的土壤;从单位人格走向社会人格,从身份关系走向契约关系,必将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精英社会将让位于公民社会,普通人的力量将更好地汇聚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潮流;公共参与将成为社会决策的常态,协商与谈判不仅仅意味着讨价还价,它更被认同为一种文明……这一切,无疑是中国现代化建设所不可或缺的内容,它关系社会的现代化,更关系人的现代化。

    物权的阳光照亮的不只是社会的财富,更将照亮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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