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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房可以借鉴英国和德国由协会、互助组织运营,另有部分公房可借鉴美国由民营公司运营。但政府依然是制度实施的主导者,包括家庭准入、退出标准、租金标准等完全由政府控制。至于经费筹集,除了从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支出中划拨外,还可借鉴我国香港“以房养房”的运营模式,盘活小区商铺、停车场等配套物业的商业经营。
其次,构建市场租赁用房体系。依照目前各地的廉租房建设规模、财政水平、管理水平,不可能对全部中低收入群体进行实物配租,大部分家庭需要拿着货币补贴去市场上租房,而房租补贴货币化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纳。但目前我国的住房租赁市场并不成熟,还无法为这些家庭提供充足的、合适的房源。因此,政府必须鼓励、引导开发商建设市场型租赁用房。另外,还可以鼓励企业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拥有一定规模的房源,由政府进行政策补贴,使其成为专门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低租金租赁房。总体而言,市场型租赁房的运营主体是企业,政府的作用是支持、规范、补贴企业的市场化行为。
最后,适度建设经济适用房。针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许多国家都制定有带有保障成分的住宅制度,美国称为“社会住宅”,新加坡叫做“政府组屋”。由于需要政府进行财政扶持,此类住宅在高福利国家如瑞典比重很高,在发展中国家如与中国同为 “金砖四国”的巴西、印度等比重偏低。
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力,不宜盲目追攀发达国家标准,经济适用房占住宅供应总量的比重控制在10%一15%比较合适。具体运作中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把好“入口”,严格界定为中低收入群体(或特定的动迁户);二是要实行封闭式运行,业主只能转售给政府,售价由政府控制,所空房源由政府向其他符合保障标准的居民进行二次和多次分配。
总而言之,对于占城镇人口约30%的中低收入群体来说,大部分家庭都应该放弃购房的“奢望”,当然,其前提是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用房和市场租赁用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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