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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新政刚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又一轮出口宏观调整政策紧接着又出炉,加工贸易企业面临的压力也立即显现出来。
日前,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新调整的加工贸易政策将于8月23日起执行。
加工贸易25年增333倍
改革开放以来,加工贸易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渠道,使我国形成了符合国际市场要求的制造业平台。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81年的25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8319亿美元,增长了333倍。2007年上半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4409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比重为45%。
我国的台港澳资企业是内地加工贸易的投资主体,根据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数据测算,目前从事加工贸易的台港澳资企业约6万家,占台港澳资企业总数的65%。目前,加工贸易直接从业人员在3000万~4000万人,约占我国第二产业就业人数的20%。据估测,加工贸易相关配套产业就业人数约为5000万~6000万人。加工贸易为大量农村闲置劳动力创造了就业岗位,也为我国培养了大批人才,缓解了国内就业压力。
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日前指出,调整政策不是要取消加工贸易,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加工贸易。禁止和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及加工水平低的产品加工贸易,完善准入管理,推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有利于缓解当前能源紧张、环境问题突出和资源相对短缺等矛盾,有助于抓住全球资本重组、产业转移的机遇。
商务部有关官员昨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这次加工贸易政策调整最大变化在于,2007年以前的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进口的方式管理的,而新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管理的。二是海关分类为A、B类的东部地区企业,均需按应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缴纳台账保证金。中西部地区的A、B类企业实行台账保证金“空转”。C类企业无论是在东部地区,还是在中西部地区,仍按原规定缴纳100%的保证金。
该政府官员还谈到,本次政策调整对广东、江苏、浙江等东部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会有影响,对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从“虚转”到“实转”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经营的门槛,但冲击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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