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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9
 
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装修材料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修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对装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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