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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
(一)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 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四)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建筑装修工程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消防设计图纸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查、审核或者经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交付施工。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消防设计图纸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查、审核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上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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