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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和公共建筑设施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时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
装修,是指为使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房屋内、外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达到相
应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办法中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
、古建筑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坚持安全、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并符合城市规划
、设计、消防、物业管理、供电、通讯、抗震、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统一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 [1] [2] [3] [4] [5] [6] [7] [8] [9] 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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