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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出台太阳能产品应用新政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3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旨在推动太阳能热水器由“诸侯割据”走向“大一统”的一项新规定——《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及成套技术的意见》下发。

  此项“新政”对日照市今后如何加强对太阳能产品应用管理提出了如下意见:

  从今年开始在全市住宅建设中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和施工,在产品的应用方式上鼓励选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对于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住宅小区或组团,鼓励采用太阳能集中供应热水技术和产品。

  目标是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和莒县、五莲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的低层、多层住宅建筑,2007年7月1日起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和施工;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采取试点形式逐步推广,试点工程建筑面积每年要达到新开工同类型住宅建筑面积的30%以上,到“十一五”末要达到年内新开工同类型住宅建筑面积的70%以上。鼓励开发单位在住宅小区建设时对小区内的路灯、草坪灯等公共照明设备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要将太阳能从规划审批、安装施工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自2007年7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委托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时应提出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形式在内的“四节一环保”的要求;承担规划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在进行住宅工程项目设计时,要确保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所提交的建筑规划方案要体现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景观效果,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规划管理单位对按规定应采用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住宅工程,应审查太阳能产品安装后的建筑外观效果;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在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环节,对太阳能热水器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设计采用太阳能热水器而未设计的,或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以及未按照规定要求选用产品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内容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施工质量。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器或者施工质量不合格、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开发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明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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