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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海口市仲裁委根据相关法律,裁决了一起购房者的仲裁请求。
2006年5月25日,郑先生与海南宝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郑先生购买宝胜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口市海府路18号C单元815、816号商品房。合同第八条约定,宝胜公司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将其售出的商品房交付郑先生使用。
合同签订后,郑先生一次性付清了两套房产的购房款28万多元,但宝胜公司直到2007年8月还未交付商品房,宝胜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另外,合同约定,住宅的装修标准是分户门为普通防火防盗门,窗户为铝合金绿玻璃窗,但宝胜公司却没有按上述标准装修。
为此,郑先生提出仲裁请求:裁决宝胜公司支付他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2万多元,并负责将他购买的这两套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更改达到约定标准后交付给他,并赔偿他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海口仲裁委员会认为,郑先生与宝胜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10月11日,仲裁庭裁决如下:宝胜公司应在收到裁决书10日内支付郑先生逾期未交房违约金22788元,并将郑先生所购买的C单元815、816房的装饰、设备标准更改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后交付给郑先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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