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 |
| 作者:重庆装修…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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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 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 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 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 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 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 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 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 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 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 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 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 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 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 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 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 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 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 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 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 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 有效斯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 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 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 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 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 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 、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 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 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 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 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 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 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 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 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 、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 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 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 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仿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 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 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 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 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 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 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 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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