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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
作者:重庆装修…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4
 
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 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 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 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 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 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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