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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重庆装修…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4
 
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 ,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 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 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庆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 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工期。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 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
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
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交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
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
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
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
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旗事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员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 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 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发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 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工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下、第十一和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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