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
| 作者:重庆装修… 新闻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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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保现草案之 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 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 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 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输报送早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龠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议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有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情节轻得,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 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 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 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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