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上页 [1] [2] [3] [4] [5] [6] [7] 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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