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设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作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语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上页 [1] [2] [3] [4] [5] [6] [7] 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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