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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只有3口人乘电梯,而一个公司几十号甚至上百号人,收同样的电梯费,这合理吗?”面对业主代表邵极诚女士这样的提问,新版《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论证稿有了解决办法:业主如果在住宅里从事经营活动,物业公司可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费。这是记者昨天下午在市建委、市工商局联合召开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公开论证会上获悉的。
北京市建委物业管理处处长赵成介绍,这两个《合同》的示范文本于今年10月26日至11月11日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共收到网上留言意见140多条,新公布的合同论证稿,部分采纳了这些意见和建议。
民宅商用物业费将提高
近日,市工商局出台新规,“民宅商用”不必再到房管部门变更房屋用途。而昨天公布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论证稿中也新增一项条款“业主通过设立公司或出租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公司可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对此,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处长王珊表示,“住宅商用后,所要求提供的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是不一样的,物业费也应不同。”商业物业收费标准要比住宅物业费高,这意味着今后居民如果将民宅商用,就要在合同里确定缴纳更多的物业费。王珊说:“新《物业服务合同》出台后,将不追溯以往的收费,但今后签的合同要按照新合同来确定物业费。”至于具体缴纳标准,新《合同》中并没有规定。
停车费侧重服务收费
市建委物业管理处处长赵成说,市民意见中所反映的停车收费问题,涉及到停车位的权属、停车费用的构成、停车收益的归属等多个方面。“但物业只是一个提供服务的企业,所以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停车费用仅指停车的服务费用,不包括由权属关系引起的出售或租赁费用。”
因此,在新《物业服务合同》论证稿中,更侧重规范停车服务关系。如只规定了要确定对露天停车场车位及地下停车库、停车楼车位的服务费用标准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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